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444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昇鸿庭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碧海鸿庭E区**号。
实际经营人:蒋伯霜。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昇鸿庭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2018年3月1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