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508号原告:陈天宝,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玖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金竹工业区霞金路405号第2栋第1层。
法定代表人:王相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宝与被告温州市玖丰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宝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天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