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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宝与温州市玖丰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508号
案件名称陈天宝与温州市玖丰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天宝,温州市玖丰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508号原告:陈天宝,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玖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金竹工业区霞金路405号第2栋第1层。

法定代表人:王相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宝与被告温州市玖丰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宝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天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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