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终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尧机械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洲交易城B区263栋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DJNP75。
经营者:孙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尧机械配件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尧机械配件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尧机械配件经营部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尧机械配件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尧机械配件经营部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军尧机械配件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