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40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众晶鑫超市。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忠义社区*组。
经营者:张昌荣。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众晶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众晶鑫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众晶鑫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