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9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邓辉商贸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号。
经营者:邓辉。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邓辉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在本院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前,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邓辉商贸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