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748号原告:捷达消防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霞,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骥,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象义,董事长。
原告捷达消防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捷达消防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并保证不再生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捷达消防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捷达消防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为525元,由原告捷达消防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