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民初6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城关嘉晨商店,住所地:泾阳县泾干镇中心街西关口,经营者:王天保。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泾阳县城关嘉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