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71民初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相约陶瓷洁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登塘村面前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X。
投资人:陈松钊。
被告:月湖区新洪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金市场一区*******号,注册号:360602600111128。
经营者:桑新洪。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相约陶瓷洁具厂(以下简称相约厂)、月湖区新洪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新洪电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相约陶瓷洁具厂、月湖区新洪电器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