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月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2民初9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月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丁月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93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月梅,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月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

同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阳光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孙 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尹玉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