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565号 原告:张心刚,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灵敏,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铜匠世家铜门铜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秀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王云河,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赵秀颜,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张心刚与被告青岛铜匠世家铜门铜艺有限公司、王云河、赵秀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心刚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心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张心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