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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与义乌市金诺卡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363号
案件名称周斌与义乌市金诺卡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斌;义乌市金诺卡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63号 原告:周斌,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旺、范伊婷,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诺卡片厂,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L54676754E。

经营者:颜莉萍,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佳楠,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恒,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周斌诉被告义乌市金诺卡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斌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周斌负担。

原告周斌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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