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2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茭陵乡鹤凤家电经营部,住淮安市淮安区茭陵大桥附近的“TCL电视Midea美的空调”。
经营者:邵鹤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宝。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区茭陵乡鹤凤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51950元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实收1099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