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晋0723刑初2号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成庆,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人,无业,住吕梁市临县。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成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成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8月份,被告人高成庆以40多万元从曹某处接手经营位于和顺县新河路60号的帝豪烟酒门市部,并接手了曹某留给其的部分烟酒以及曹某经营时使用以“翟晓瑾”的名字在和顺县烟草专卖局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被告人高成庆在经营期间,一直使用的是“翟晓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顺县烟草专卖局也默认许可,按高成庆打到指定账户的烟款数额如期给高成庆配送卷烟。
由于和顺县烟草专卖局配送的卷烟不够高成庆销售,后该多次从太原展鹏烟草店批发高档香烟在和顺进行销售。
2015年12月,被告人高成庆从一名陌生男子(身份不详)手中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一批假冒汾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品牌的白酒,并销售假冒品牌酒12瓶,销售价格1080元。
2016年4月11日,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和顺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对高成庆店内的品牌卷烟73条和高档品牌酒170甁进行了查扣,经山西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从高成庆处查扣的24条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18477元。
经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相关材料并鉴别,上述公司生产的高档酒所使用的商标均系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限内,从被告人高成庆处查扣的168瓶酒所使用的商标和上述公司所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且系假冒该些公司的注册商标(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没有对伪造该公司的2瓶酒的商标标识进行鉴别)。
经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高成庆处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170瓶,价值30713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成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50270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成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认罪服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份,被告人高成庆以436000元从曹某处转租了位于和顺县新河路60号的帝豪烟酒门市部经营,并使用曹某留给其以“翟晓瑾”的名字在和顺县烟草专卖局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通过和顺县烟草专卖局配送卷烟。
还多次从太原展鹏烟草店批发高档香烟在和顺进行销售。
2016年1月,被告人高成庆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一批假冒汾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商标的白酒,并销售假冒商标白酒12瓶,销售价格1080元。
2016年4月11日,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和顺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在高成庆经营的帝豪烟酒店内查获未在和顺县烟草专卖局进货的中华牌等卷烟73条和假冒商标白酒170甁,经山西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从高成庆处查扣的73条卷烟中有24条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18477元。
经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从被告人高成庆处查扣的170瓶白酒中168瓶白酒,且系假冒该些公司的注册商标产品,(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没有对伪造该公司的2瓶酒的商标标识进行鉴别)。
经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高成庆处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170瓶,价值30713元。
上述公司生产的高档酒所使用的商标均系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和顺县烟草专卖局和烟移[2016]第1号案件移送函与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食药监食案移[2016]1号案件移送函:2016年4月19日和顺县烟草专卖局、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查获的和顺县帝豪门市部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且有大量假冒五粮液、汾酒系列的伪劣产品一案移送和顺县公安局。
2、证人曹某的证言:2015年7月,高成庆以436000元的价格转租了我的烟酒店,包括三、四月的房租,店面装修费,电脑,洗衣机,电动机等生活家居和30多万元烟酒、副食货品费,从那之后高成庆经营,我的门市部原名是利峰烟酒,2015年改名为帝豪烟酒门市部。
3、证人徐某的证言:2004年我和老公和五儿开始经营展鹏烟酒店,平时主要是我经营,平时到我店里买烟的人挺多,人来人往的我没有记住有一个叫高成庆的人来买过烟。
4、被告人高成庆的供述:2015年7、8月份我花了40多万元从曹某手里转租过来一个帝豪烟酒门市,接受经营这个门市以来,我平时所销售的香烟都是从烟草公司拿的货,有时候从烟草公司拿不到货我就从太原市体育路上一个叫“展鹏烟酒”的门市批发点香烟,还有一部分香烟是我从曹某手里转过来的。
我所销售的酒主要是我从太原进的货,在太原好多地方进过货,有一部分也是从曹某手里转过来的,有汾阳王、五粮春、汾酒还有好多种我记不清什么牌子了,2015年腊月的时候,有一个陌生人去我的店里,说他手里有点酒,酒的质量没有问题,价格便宜,让我留下点卖,后来我就从这个人批发了两万左右的酒,各种牌子的酒都批发了点留下卖。
查出来的香烟是我从太原体育路上一个叫“展鹏烟酒”的门市批发过来的,其中有几条是从曹某手里转租给我的,具体哪几条我记不清楚了。
这些香烟都没有进货单。
自从经营帝豪烟酒门市我从太原展鹏烟酒门市拿过大重九、荷花、硬中华、软中华还有牡丹等种类的香烟,因为时间长了,我从他那里进货也没有进货单,拿的数量我记不清了。
我从太原展鹏烟酒那批发的不论什么牌子的烟都比烟草公司的烟价格高点。
我不知道太原展鹏烟酒的烟是假的,因为有时候从烟草公司拿不到货,所以我去展鹏烟酒那里拿货。
我没有见过他家的烟草批发许可证,只是见有很多人都从他那里批发香烟,我是听我家儿媳妇说的,她家就住在展鹏烟酒店附近。
查出的假酒是2015年腊月有一个陌生人去店里推销酒,那个人和我说酒的质量没问题,价格便宜,所以我就留一些打算卖。
批发的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有的是两盒、三盒也有的一整箱,加起来一共有十几箱,共花了两万多,花的是现金。
我在陌生男子那里批发的酒有汾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具体价格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他批发给我的是假酒,他卖给我的酒的价格比市场便宜。
我不知道香烟是假的,从太原展鹏烟酒批发了多少,卖了多少香烟我记不清了,从陌生男子那里批发的假酒到现在卖出去不到两箱汾酒,一共12瓶,每瓶我卖的价格是35-36元,一共卖了800元左右。
从展鹏烟酒门市具体批发了几次我记不清了,大概就是从2015年9月份开始断断续续拿的,最后一次就是今年清明节的时候从他那里拿了6条,是6条中华,329打头的。
荷花烟有6条,每条烟的价格是300多元,销售价格一条400元,鄂尔多斯“天骄圣地”烟拿了6-7条烟,一条也没有卖出去。
大概拿了4-5次,一共50多条左右,所拿烟的种类有荷花、软中华、硬中华、两条大九重。
每次都是我直接开车去太原拿的,付的都是现金,总共花了大概2至3万元。
当时转让帝豪烟酒门市的时候,曹某对我说,今后把相关的营业执照,烟草零售许可证变更过来,需要他协助的时候,他来帮忙,但是后来我想,如果我生意好了,我就变更,生意不好了,我就不干了。
另外我打听了一下,变更手续太麻烦,再加上门市生意不好,我就没有变更。
5、扣押物品清单:2016年4月11日,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从高成庆处扣押杏花村汾酒股份公司生产的酒,42度二十年汾酒22盒,生产日期为20150206143;
45度十五年老白汾4盒,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20107144;
42度封坛十五年老白汾16盒,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40617144;
53度青花20年汾酒8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20118112;
48度青花30年汾酒1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30328141;
42度玻汾24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50313131;
42度玻汾12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50108312;
53度十年老白汾6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50108142;
53度玻汾12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51215311;
45度十年老白汾18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50410143;
48度乳白汾8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41028321;
48度竹叶青12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40318152。
(杏花村汾酒股份公司生产的酒12个品种共计50盒,93瓶,共计143瓶。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生产的38度剑南春2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10818。
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酒分别是:52度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6盒,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30226,52度天之蓝4盒,未见生产批号或日期。
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生产的35度五粮春5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40318,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酒是,52度五粮液4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11108,52度五粮液1618一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21018。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酒为53度贵州茅台5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30618。
6、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和价认字(2016)33号关于烟酒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经鉴定,42度二十年汾酒22盒,中准价位290元,鉴定价格6380元;
45度十五年老白汾4盒,中准价175元,鉴定价格700元;
42度封坛十五年老白汾16盒,中准价185元,鉴定价格2960元;
53度青花20年汾酒8盒,中准价300元,鉴定价格2400元;
48度青花30年汾酒1瓶,中准价480元,鉴定价格480元;
42度玻汾24瓶,中准价38元,鉴定价格912元;
42度玻汾12瓶,中准价38元,鉴定价格456元;
53度十年老白汾6瓶,中准价120元,鉴定价格720元;
53度玻汾12瓶,中准价38元,鉴定价格456元;
45度十年老白汾18瓶,中准价120元,鉴定价格2160元;
48度乳白汾8瓶,中准价40元,鉴定价格320元;
48度竹叶青12瓶,中准价40元,鉴定价格480元;
38度剑南春2瓶,中准价313元,鉴定价格626元;
52度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6盒,中准价155元,鉴定价格930;
52度天之蓝4盒,中准价297元,鉴定价格1188元;
35度五粮春5瓶,中准价160元,鉴定价格800元;
52度五粮液4瓶,中准价700元,鉴定价格2800元;
52度五粮液1618一瓶,中准价950元,鉴定价格950元;
53度贵州茅台5瓶,中准价999元,鉴定价格4995元。
170瓶假酒价格共计30713元。
假冒卷烟的价格分别为:云南(软大重九)2条(硬盒),中准价980元,鉴定价格1960元;
冬春夏草2条(硬盒),中准价1000元,鉴定价格2000元;
南京(九五)2条(硬盒),中准价1000元,鉴定价格2000元;
黄鹤楼(硬1916)2条(硬盒),中准价1000元,鉴定价格2000元;黄鹤楼(软1916)1条(软盒),中准价1000元,鉴定价格1000元;
黄鹤楼(鄂尔多斯)1条(软盒),中准价117元,鉴定价格117元;
黄鹤楼(论道)2条(硬盒),中准价500元,鉴定价格1000元;
中华(软)12条(软盒),中准价700元,鉴定价格8400元。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24条,价格合计18477元。
假烟、假酒总价格为49190元。
7、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晋价认复(2016)36号关于对查获的假烟、假酒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对《价格鉴定意见书》(和价认字(2016)33号)进行了复核,原价格认定程序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使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
8、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经检验,真品卷烟有:云南(软大重九)2条(硬盒);
南京(九五)1条(硬盒);
黄鹤楼(天骄圣地)6条(硬盒);
中华(软)17条(软盒);
牡丹(软)6条(软盒);
钻石(荷花)6条(硬盒);
中南海(软)3条(软盒);
中华(硬)8条(硬盒)。
真品卷烟共计49条。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有:云南(软大重九)2条(硬盒);
冬春夏草2条(硬盒);
南京(九五)2条(硬盒);
黄鹤楼(硬1916)2条(硬盒);黄鹤楼(软1916)1条(软盒);
黄鹤楼(鄂尔多斯)1条(软盒);
黄鹤楼(论道)2条(硬盒);
中华(软)12条(软盒)。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24条。
9、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2016年4月15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从和顺县大帝豪烟酒茶门市部查扣的53度贵州茅台5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30618(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酒1个品种,共计5瓶)。
经鉴定,上述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属假冒贵州茅台酒。
10、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2016年4月24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使用FELD检测仪器鉴定,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从和顺县大帝豪烟酒茶门市部高成庆处查获的35度五粮春5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40318,52度五粮液4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11108;
52度五粮液1618一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21018,检测生产日期、批号,物流码信息记录与我公司不符。
该送检样酒属假冒我公司五粮液、五粮春牌的产品。
11、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假冒产品鉴定证明:2016年4月11日,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从高成庆处查扣的酒,42度二十年汾酒22盒,5度十五年老白汾4盒,42度封坛十五年老白汾16盒,53度青花20年汾酒8盒,48度青花30年汾酒1瓶,42度玻汾24瓶,42度玻汾12瓶,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50108312;
53度十年老白汾6瓶,53度玻汾12瓶,45度十年老白汾18瓶,48度乳白汾8瓶,48度竹叶青12瓶。
上述产品的防伪标识与该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是该公司生产的。
查扣的上述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杏花村、汾酒、竹叶青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商品。
12、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2016年4月14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和顺县大帝豪烟酒茶门市部高成庆处查获的52度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6盒,生产批号或日期为20130226;
52度天之蓝4盒,未见生产批号或日期。
经现场鉴定,海天包装材料(纸盒、外箱)有问题,海天产品防伪标签及商品商标假冒,特鉴定该批次产品均为假冒伪劣的产品。
13、华峰烟酒茶行收款收据:2016年2月27日,售出329中华5条,每条670元,共计3350元;
2016年2月27日,售出烟5条,每条650元,共计3250元;
2016年3月4日,售出烟一条,每条610元,共计610元;
2016年3月23日,售出中华烟1条,每条750元,共计750元。
2016年4月1日,售出329中华4条,每条670元,共计2680元;
2016年3月15日,售出十年酒2件,每件540元,共计1080元。
14、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的关于从大帝豪烟酒茶门市部查扣白酒的情况说明同扣押清单一致15、贵州茅台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续展注册证明:贵州茅台系商标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止,于2013年5月6日注册人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于2013年6月17日的经核准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16、五粮液牌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1982年注册,经核准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
17、五粮春牌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五粮春注册商标,经核准续展至2019年3月21日。
18、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酒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有效期限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酒的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酒申请了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卷烟申请了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27日。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卷烟申请了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
武汉宝德赛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卷烟申请了注册商标,没有显示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只是显示申请日期为2007年8月27日。
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卷烟申请了注册商标,商标专用全期限为2017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20日。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卷烟申请了注册商标,商标专用全期限为201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
19、卷烟所使用商标的相关信息: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云烟(软大重九)卷烟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
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卷烟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6年1月21日至2026年1月20日;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南京(九五)卷烟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鹤楼(硬1916)卷烟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鹤楼(软1916)1条,同品牌真品卷烟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鹤楼(鄂尔多斯)卷烟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27日;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鹤楼(论道)卷烟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华(软)卷烟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
20、查扣的假酒的物证照片:从高成庆处查扣的汾酒系列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50313131玻汾(红盖)42度24瓶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50108312玻汾(红盖)42度12瓶所使用的商标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51215311玻汾(黄盖)53度12瓶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41028321乳白汾53度8瓶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20107144十五年老白汾45度4盒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50206143二十年汾酒42度22盒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40617144封坛十五年老白汾42度16盒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20118112青花20年汾酒53度8盒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30328141青花30年汾酒48度1盒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50108142十年老白汾53度6瓶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50410143十年老白汾45度18瓶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生产日期为20140318152竹叶青45度12瓶所使用的商标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扣押的剑南春所使用的商标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生产的剑南春的正版商标一致;
查扣的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酒与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该两种酒所使用商标一致;
查扣的五粮液4瓶,五粮液1618一瓶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该两种酒的商标一致;
查扣的五粮春5瓶和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生产的该种酒的商标一致;
查扣的贵州茅台酒5瓶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该种酒的商标一致。
21、从高成庆查扣的假冒伪劣卷烟的物证照片:查扣的云烟(软大重九)卷烟所使用的商标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该品牌卷烟所使用的正版商标的比对以及该品牌卷烟的商标一致;
查扣的冬虫夏草卷烟所使用的商标和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该品牌卷烟所使用的正版商标的比对以及该品牌卷烟的商标一致;
查扣的南京(九五)卷烟所使用的商标和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该品牌卷烟所使用的正版商标的比对以及该品牌卷烟的商标一致;
查扣的黄鹤楼(硬1916)卷烟所使用的商标和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该品牌卷烟所使用的正版商标的比对以及该品牌卷烟的商标一致;
查扣的黄鹤楼(硬1916)卷烟所使用的商标和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该品牌卷烟所使用的正版商标的比对以及该品牌卷烟的商标一致;
查扣的黄鹤楼(鄂尔多斯)卷烟所使用的商标和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品牌卷烟所使用的正版商标的比对以及该品牌卷烟的商标一致;
查扣的黄鹤楼(论道)卷烟所使用的商标和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该品牌卷烟所使用的正版商标的比对以及该品牌卷烟的商标一致;
查扣的中华(软)卷烟所使用的商标和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该品牌卷烟所使用的正版商标一致。
22、户籍证明:高成庆,男,汉族,高中文化,1961年10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山西省临县白文镇畔沟村48号。
23、被告人高成庆归案情况说明:2016年4月19日,将高成庆抓获。
24、和顺县烟草专卖局对和顺县帝豪烟酒门市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2月17日、2016年1月25日两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分别被以罚款365.5元、181.2元。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高成庆均未提出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成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高成庆惩处,被告人高成庆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成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