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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望江亭渔具有限公司与湖北龙王恨渔具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2财保114号
案件名称山东望江亭渔具有限公司与湖北龙王恨渔具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望江亭渔具有限公司;湖北龙王恨渔具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依肯国际户外钓具有限公司;武汉招商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财保114号 申请人:山东望江亭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BND68P。

法定代表人:崔翠。

被申请人:湖北龙王恨渔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446322117。

法定代表人:周文平。

被申请人:湖北依肯国际户外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060685478N。

法定代表人:周文平。

被申请人:武汉招商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51AC4L。

法定代表人:李舟舟。

申请人山东望江亭渔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2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龙王恨渔具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依肯国际户外钓具有限公司、武汉招商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望江亭渔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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