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城山路农科院南邻。
法定代表人:王龙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朱集镇乐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德州沃玛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德州沃玛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1090768号、第9259721号“登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登海”字号;
(三)被告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德州沃玛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德州沃玛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鲁0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鲁01执335号裁定,终结对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德州沃玛肥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20)鲁0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到庭接受询问,但其未履行。
本院经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委托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本院点对点查控平台查询,亦未查询到财产线索。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不申请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飞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