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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川与长沙谷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围普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373号
案件名称王万川与长沙谷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围普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万川,长沙谷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围普照明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73号原告:王万川,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谷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沈青华。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围普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经营者:周道和,男,苗族,1991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原告王万川与被告长沙谷无忧电子���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围普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58××××.2、名称为“LED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对被告长沙谷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围普照明电器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万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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