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70号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B座6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恒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合生盛荣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杏林村苑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盛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东,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合生盛荣轻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