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84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利泉糖酒超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50-2号-1。
经营者:张纪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利泉糖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