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235号之一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周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星,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袁娟,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焱鑫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城**法定代表人:周峰。
被告:周峰,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江苏恒力炉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里庄开发区/div>法定代表人:祝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益云,江苏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江苏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炎鑫公司)与被告丹阳焱鑫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周峰、江苏恒力炉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侵害网络域名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江苏炎鑫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炎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