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1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连其,住淮安市盱眙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连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50000元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实收10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