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38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