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406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店老巴仙熟食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一路15号-12。
经营者:王耀,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王耀,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老巴仙熟食店、王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