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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店老巴仙熟食店、王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民初1406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店老巴仙熟食店、王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张店老巴仙熟食店;王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406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店老巴仙熟食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一路15号-12。

经营者:王耀,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王耀,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老巴仙熟食店、王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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