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456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县索镇建国五金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淄博市桓台县温州商品批发城7104号“齐森五金批发”。
经营者:齐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桓台县索镇建国五金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