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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誉嘉干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144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誉嘉干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誉嘉干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44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誉嘉干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601757775。

经营者:刘功柏,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誉嘉干货店(经营者刘功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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