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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宏胜电子产品商行、郑州市金水区宏兴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652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宏胜电子产品商行、郑州市金水区宏兴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宏胜电子产品商行,郑州市金水区宏兴电子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65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宏胜电子产品商行,经营者:董强,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宏兴电子产品商行,经营者:史倩倩,女,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宏胜电子产品商行、郑州市金水区宏兴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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