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65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宏胜电子产品商行,经营者:董强,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宏兴电子产品商行,经营者:史倩倩,女,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宏胜电子产品商行、郑州市金水区宏兴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