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11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博威眼镜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项卫军。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博威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