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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永霞与被告弋江区小郑麻辣烫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291民初377号
案件名称原告陈永霞与被告弋江区小郑麻辣烫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永霞,弋江区小郑麻辣烫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291民初377号原告:陈永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解放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小郑麻辣烫小吃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霞诉被告弋江区小郑麻辣烫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肖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向文、汤方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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