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8执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骆承希,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关于依据本院(2019)鄂08民初62号民事判决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骆承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骆承希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票股权、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8民初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