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初528号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街611号。
法定代表人:韩萤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百坚机电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莆阳东路158号。
经营者:林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青、高丽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百坚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审 判 员 邱园园人民陪审员 伊玫瑰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正沁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