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73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韦德手、电动工具大全,经营者张玉良,经营地址山东省成武县盛世国际建材城**栋*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韦德手、电动工具大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