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553号之一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唯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东边繁荣路927号。
法定代表人:蔡美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聪,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唯喜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