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终4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十三陵娇娇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石牌坊村。
经营者:丁知娇,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晓雪,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
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老凤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十三陵娇娇商店、李晓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老凤祥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
北京市十三陵娇娇商店、李晓雪明确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老凤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北京市十三陵娇娇商店、李晓雪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31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八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