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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雪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终439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雪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十三陵娇娇商店,李晓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终4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十三陵娇娇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石牌坊村。

经营者:丁知娇,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晓雪,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

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老凤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十三陵娇娇商店、李晓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老凤祥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

北京市十三陵娇娇商店、李晓雪明确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老凤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北京市十三陵娇娇商店、李晓雪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31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八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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