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69号原告(反诉被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国亚克市,邮编62510(62510Arques)。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杰,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与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167125.4、名称“壶盖”】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于2018年1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欣八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