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181号原告:王文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万橡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之兴。
被告:张之华。
被告:张夕昌。
原告王文增与被告潍坊万橡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之华、张夕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增撤回对被告潍坊万橡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之华、张夕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文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