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228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潘雪敏,女,199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潘雪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