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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潘雪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3228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潘雪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潘雪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228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潘雪敏,女,199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潘雪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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