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15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醴陵市兴业大润发超市。
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中央广场*楼。
负责人腾友良,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醴陵市兴业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醴陵市兴业大润发超市送达案件相关诉讼材料时,发现被告醴陵市兴业大润发超市原营业执照已注销,现有经营人不符未予送达。
经通知原告补充被告原经营人的材料未果。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以暂无法明确被告主体身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