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水明与潍坊星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秀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林水明与潍坊星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秀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水明,潍坊星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秀山,赵风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270号原告:林水明,男,汉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告:潍坊星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健康街14278号67号楼1423。

法定代表人:于秀山。

被告:于秀山,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赵风林,1975年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工业园内)。

原告林水明与被告潍坊星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于秀山、赵风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林水明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塑料舞台”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8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37××××.X,专利权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未经许可大规模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非常相似。

经比对,该产品外观设计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侵权。

2017年11月24-26日,二被告携带侵权产品参加在��门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幼教年会暨幼教资源博览会。

原告通过保全证据公证,取得宣传资料一份、赵风林名片一张及现场相关产品的照片。

于秀山曾于2013年向原告购买专利产品用于仿冒,多年来三被告一直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低价倾销,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ZL20133037××××.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用及合理的维权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法院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结果发生地的法院。

本案中,根据林水明的诉讼请求,其诉称的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制造、销售行为,然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三被告的制造、销售行为发生在本院辖区内。

其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仅能证明星光公司在厦门参加了展会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该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鉴于原告未诉称许诺销售行��,所以厦门市无法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连接点,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由于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潍坊市,根据上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黄金凤书 记 员  施国琴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知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