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759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宇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吉源雅苑1#1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玲。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宇新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