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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芜湖创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蓓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150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芜湖创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蓓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芜湖创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蓓慈电器有限公司,南阳市山姥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敬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50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丁春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创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赤铸山路60号4#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蕾,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蓓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赤铸山路60号4#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豪,高级运营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山姥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医圣祠街54号。

法定代表人:祁显双。

被告:芜湖敬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赤铸山路60号4#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殷辉,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芜湖创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蓓慈电器有限公司、南阳市山姥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敬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明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霞、被告芜湖创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蓓慈电器有限公司、芜湖敬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民、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加诉讼。

被告南阳市山姥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2月9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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