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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兆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10民初1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兆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宋兆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0民初1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兆芬,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系沙市区新起点办公超市业主。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兆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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