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6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佳家乐超市石庄店。
经营者:宿增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佳家乐超市石庄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度市佳家乐超市石庄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