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9刑更188号罪犯陈昌江,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原住福建省晋江市。
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第1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9年4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被告人陈昌江提起上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闽05刑终9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闽0582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被告人陈昌江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罪犯陈昌江于2016年10月10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8年2月26日以闽宁监假(2018)19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陈昌江予以假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昌江入监后曾一次违反监规被扣10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
现履行罚金人民币14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罪犯陈昌江考核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累计得分1415分,获得2个表扬。
宁德监狱于2017年12月28日与罪犯陈昌江的弟弟陈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晋江市司法局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晋司法矫评估[2017]36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罪犯陈昌江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的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
2、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3、《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陈昌江与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兄弟关系证明。
4、履行财产刑的凭据。
本院认为,罪犯陈昌江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并全额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且已落实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可予假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杏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桂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