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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部落礼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博统达文具有限公司、温州联博文具有限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338号
案件名称上海本部落礼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博统达文具有限公司、温州联博文具有限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本部落礼品有限公司,上海联博统达文具有限公司,温州联博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38号原告:上海本部落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晓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博统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白植匀,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联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植匀,执行董事。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靖,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道。

原告上海本部落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博统达文具有限公司、被告温州联博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本部落礼品有限公司以现阶段证据材料仍需补充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部落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上海本部落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颜世平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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