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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广亮通讯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民终94号
案件名称栾城区广亮通讯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栾城区广亮通讯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民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城区广亮通讯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开街94号。

经营者:石广亮,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栾城区广亮通讯部因与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小米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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