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73号原告: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凌边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雷美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汇旗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横基路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其波。
原告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司诉被告广州汇旗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