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纯正港货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程介西南社大街****号。
经营者:陈焕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焕毫,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以明,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璇,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纯正港货商店、陈焕毫因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纯正港货商店、陈焕毫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纯正港货商店、陈焕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纯正港货商店、陈焕毫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纯正港货商店、陈焕毫负担。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纯正港货商店、陈焕毫已预交50元,退回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纯正港货商店、陈焕毫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