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梓发酒店用品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号南泰百货批发中心自编第***号。
经营者:吴梓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托莫豪斯有限公司(THERMOHAUSER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布莱谢尔大街28号,73066乌英根。
法定代表人:赫尔穆特.苏尔格,该公司副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迎风别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段19号夏滘商务区A区广州市番禺岭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市场五街3楼321B-324B。
法定代表人:冯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福正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新庄二路3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梓发酒店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托莫豪斯有限公司(THERMOHAUSERGMBH)、广州迎风别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福正东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87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海珠区梓发酒店用品商行上诉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交易平台,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其他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经营行为均发生在广州,侵权行为地应当认定为广州。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托莫豪斯有限公司(THERMOHAUSERGMBH)起诉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鉴于本案被告之一的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属原审法院辖区,且托莫豪斯有限公司(THERMOHAUSERGMBH)对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由此,广州市海珠区梓发酒店用品商行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