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53号原告:弓箭控股,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亚克(Arques)市。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衡雪,均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同泰园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牛星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向荣,国信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弓箭控股与被告淄博同泰园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弓箭控股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弓箭控股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箭控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弓箭控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