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民初11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彤彤烟酒经营部,经营场所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正平综合楼第一层。
经营者邱敏。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彤彤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