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44号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30号21幢。
法定代表人:尹剑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跃坚,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跃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主张的赔偿的数额为1万元。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